《成都市双流区关于支持重大文旅项目落地见效的政策措施(试行)》

成都市双流区关于支持重大文旅项目

落地见效的政策措施(试行)

为切实彰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中国航空经济之都城市魅力和文化特质,进一步夯实创建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全域旅游示范区、天府旅游名县工作项目支撑,加快引育示范性、标志性重大文旅项目,促进项目落地见效,推动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政策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文旅经济加快建设文化强省旅游强省的意见》(川委发〔201911号)、《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文化商贸旅游体育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委发〔201827号)以及国家、省、市关于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相关要求制定。

第二条 本政策措施适用于登记注册地和税务管辖关系为成都市双流区实际管辖范围内的独立核算法人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开发建设的重大文化旅游项目,且在双流区实际管辖区域范围内依法经营。

第三条 项目界定。1.本政策所称重大文化旅游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总投资额达到30亿元以上(人民币,不含住宅类项目,以下同)的文化旅游项目。2.项目类型:建设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文化和旅游产业园区、文旅特色小镇、文旅特色商业街区类;科研、科普、教育、文化、培训等社会公共服务功能的科普场馆、动植物种源培育基地、珍稀动物保育基地类;建设以艺术创作、影视精品创作、舞台艺术创作、重大主题美术创作工程等为核心的文艺精品创作展演类;投资文化旅游商品(开)研发生产、精品民宿(客栈)、品牌旅游酒店类。

第二章建设支持

第四条 用地支持。经省、市核准认定的重大文旅项目可按不低于宗地评估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对科研、办公、总部等用地按照成都市最新规定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对利用老旧厂房及其他非住宅性空闲房屋用于从事众创空间、文化创意等新产业、新业态的,其土地权证上的用途和使用权人不作变更,不收取土地用途价差。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文化、旅游、体育等营利性项目,可按不低于其他服务设施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

第五条 基础设施配套支持。重大文旅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外的道路、电力、供水、排污、通信等公共配套设施,政府优先规划建设。

第六条 鼓励建设公共服务设施。承担科研、科普、教育、文化、培训等社会公共服务功能的科普场馆、动植物种源培育基地、珍稀动物保育基地、文体演艺场馆、旅游学院、旅游人才培训基地等项目,经认定后根据其提供的社会公共服务情况,给予不超过审定后投资额(不含土地价款)50%的补助,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第三章投资支持

第七条 鼓励项目做优品质。项目公司在协议约定时间内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营的,按其自持产业部分建筑装修总面积给予项目公司不超过1000/平方米一次性装修补贴,且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装修总额的50%,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第八条 贴息支持。重大文旅项目业主单位在建设期间用于本项目的银行贷款,可以按不高于当年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50%、且最高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进行贴息补贴(在项目投运后兑付),不超过5年,每年贴息不超过2000万元。

第九条 鼓励外商投资。对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区内重大文旅项目的,按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实际到位外商直接投资(FDI)部分不低于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经评审认定后一次性给予最高5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其中,实际到位1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按外商直接投资(FDI)部分(按人民币折算)的8‰给予奖励;实际到位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的,按当年实际到位外商直接投资(FDI)部分(按人民币折算)的9‰给予奖励;实际到位5000万美元以上的,按当年实际到位外商直接投资(FDI)部分(按人民币折算)的10‰给予奖励。

第十条 鼓励进口文旅核心物资及动植物资源。从境外引进文旅核心物资、及动植物资源等,按不超过实际产生费用总金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股权投资支持。对产业带动能力强、地区贡献大的重大文旅项目,鼓励区属国有企业对重大文旅项目进行股权投资。

第四章运营支持

第十二条 鼓励项目创优品牌。对新评定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的,给予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获评五星级酒店的,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全力支持项目引入世界品牌和国际IP,对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世界品牌500强》排行榜品牌入驻项目的,给予入驻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的入驻奖励。

第十三条 企业发展贡献奖励。对新引进年度地方实际贡献达到300万元且保持增长的企业,自注册运营年度起五年内,按照其区级实际经济贡献的100%100%100%70%70%给予奖励。奖励期内年度地方实际贡献达到1000万元的,按照70%的比例延长奖励一年;奖励期内年度地方实际贡献达到2000万元的,按照70%的比例延长奖励两年。

第十四条 鼓励项目吸聚人气。门票年销售量超过400万张的重大旅游项目,按照当年实际取得的门票销售收入全额的1.5%给予奖励,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重大文旅项目企业承办对双流区文化和旅游业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国际、国家、省、市、区级节庆、赛事、文旅活动的,可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上市支持。对企业建设文旅产业项目,若成功在主板、中小板、科创板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分别给予450万元、350万元、25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梯度奖励。

第五章人才支持

第十六条 引进高端人才。对年薪高于30万元文化旅游企业的高管或文创领域高能级专业人才,参照其个人对双流区实际经济贡献的50%给予高端人才奖励。奖励时限不超过8年。经区人才和人事工作领导小组评审认定后,在购房、安家、子女教育等方面可享受《成都市双流区空港科创人力资源协同创新政策措施》相关扶持。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双流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已经协议约定的,按协议执行。国家、省、市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特别重大或效益特别显著的项目可一事一议

第十九条 本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本政策由区文体旅游局、区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