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社保降费减负新政策来了!看看到底能省多少钱?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实施,我市对省上社保降费减负政策只有原则规定但未明确的事项进行了补充完善。


  • 一是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设定了8个缴费基数档次,供其自愿选择。


  • 二是将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规定基础上下调50%。


  • 三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均统一使用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图据视觉中国


划重点,

我市社保降费减负政策亮点如下:


“一降”:降低养老保险缴费费率


▲从2019年5月1日起,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按16%执行。


“两延”: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费率分别按0.6%、0.4%执行。

▲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规定基础上下调50%。


“两调整”:调整缴费基数档次、调整缴费基数口径


▲从2019年5月1日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60%、80%、100%、150%、200%、250%、300%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0年1月1日起,最低缴费基数档次调整为55%;2021年1月1日起,最低缴费基数档次调整为60%。


▲从2019年5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险种统一使用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用人单位按职工个人上月工资(或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申报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各项待遇计发办法暂时保持不变,国家和省、市有新的规定后从其规定。


举个例子


仅以用人单位和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为例,计算方法:缴费金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 调整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17908元,下限为2388元;

  • 调整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16179元,下限为2697元。


▲例一:单位职工A,每月工资18000元,超过上限


调整前单位缴费金额为17908元×19%=3402.52元;

调整后单位缴费金额为16179元×16%=2588.64元。

降低缴费费率和调整缴费基数口径后,A所在单位每月缴费比过去少813.88元。


▲例二:单位职工B,每月工资8000元,介于上下限之间


调整前单位缴费金额为8000元×19%=1520元;

调整后单位缴费金额为8000元×16%=1280元。

降低缴费费率和调整缴费基数口径后,B所在单位每月缴费比过去少240元。


▲例三:单位职工C,每月工资2000元,低于下限


调整前单位缴费金额为2388元×19%=453.72元;

调整后单位缴费金额为2697元×16%=431.52元。

降低缴费费率和调整缴费基数口径后,C所在单位每月缴费比过去少22.20元。


▲例四:个体参保人员,选择100%缴费基数档次


调整前养老保险月缴费金额为5969.25元×20%=1193.80元;

调整后养老保险月缴费金额为5397.08元×20%=1078.60元。

调整缴费基数口径后,选择100%缴费基数档次的个体参保人员,每月缴费金额比过去减少了115.20元。